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院管理制度,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视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轻重,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凡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财产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九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
(一)凡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斗殴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酒后无理取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为首组织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二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通过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未经允许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院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2学时者(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1学时以上者(或连续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小时计算。
(二)因旷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继续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规违纪、作弊学生按以下原则给予处分
(一)凡在国家四、六级等考试中被国家考试中心认定为雷同卷计为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对作弊考生记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学院也将建立学生考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高科技作弊工具或试卷、组织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凡将无线电通讯工具或其它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利用上述设备作弊者(包括场外传递、交流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凡抄袭(有意移动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视为共同作弊)、夹带、交换试卷或答题卡、传递试题答案、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进入考场并构成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考试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违反考试规则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其它作弊情节,参照上述原则,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或特殊的个案,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处分等级;
(八)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参加全国和全省统考作弊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带头者加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私自撕毁学院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学院正常行课期间,学生擅自在外租房,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外租房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印章、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包庇隐瞒坏人、坏事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故对领导或教职工寻衅滋事者,对学院教师、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谩骂、侮辱、攻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受违纪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根据《四川传媒学院关于取消受行政处分学生奖励的决定》, 受违纪处分者在受处分当学年内及留校察看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关于给予受行政处分党员的决定》、《共青团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关于给予受行政处分团员团内纪律处分的决定》,凡中共党员、团员受违纪处分,一律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三)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者,一律取消其授位(本科生)、升本(专科生)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若毕业时未终止察看期,不发毕业证。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2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不予撤销。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 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 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三) 包庇共同违纪者;
(四)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五) 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六) 酗酒肇事违纪者;
(七) 累犯或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 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 犯有本条例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已受学院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 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0.5—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察看期;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者,可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各系凡有打架、酗酒肇事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电话上报至保卫处、学工处领导;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款外,同一系内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
(四)其它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案件发生后,所在系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由相关单位在该违纪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结。凡发生打架、酗酒肇事一类事件,各系应在弄清事实、定性准确后,于3—5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处分申请材料至学工处,不够处分的情况也需上报事实材料(包括:学生检讨、事情经过、处理结果)。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案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学工处(或教务处)。
(二)学工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凡涉及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本系或学工处(教务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听取,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工处、教务处听取。
(五)根据本条例,凡处分属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者,由各系研究决定,拟定处分意见,报学工处(教务处),由学工处(教务处)报分管院长签发;凡处分属记过至留校察看者,由学工处(教务处)草拟处分决定,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主管院领导签发;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工处(教务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办公室拟订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签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并由本人确认,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家长转交的,从家长签收之日起算;邮寄送达的,从邮件签收之日起算;留置送达的,从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或家长住所之日起算;公告送达的,从公告60天期满起算),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传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由各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原工作单位或家长。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处。